TIANJIN HARBOUR'S THIRD PORT COMPANY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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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第三港埠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港”战略,落实《天津港务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公司专利管理工作,鼓励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专利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为科技办公室,科技办公室设专人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管理及办理公司专利有关事宜。 第三条:公司专利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专利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局内相关规章制度。 2.制定公司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 3.支持公司内科技工作者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其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 4.负责办理公司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公司所持有的专利。 5.积极组织公司专利技术的实施。 6.负责管理公司专利文件、资料,并收集、利用与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 第三章专利申请程序及专利权管理 第四条:凡公司职工在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并可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港第三港埠公司专利申请请求书》(见附件1),科技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经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申请专利。其专利申请事宜由科技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权属公司所有。 第五条:对于公司内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所在单位、部门应予以鼓励。需要出具证明的,经公司科技办公室组织评审确认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 第六条:自项目申请专利之日起至专利公告日止,任何与申请专利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对其所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公司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以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室、基层单位与外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合同时,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和专利权归属,无明确规定的,其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八条:公司员工有权保护公司专利申请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发现专利侵权或纠纷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科技办公室,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属于公司的专利项目,其专利申请所需各种费用及专利年度维持费由公司科技办公室负责统一交纳。对拟在法定保护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项目,由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放弃或终止。 第四章专利信息的利用及成果管理 第十条:各部、室、基层单位在进行科研开发立项、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活动前,应会同公司科技办公室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盲目研究和重复研究。在引进新技术、新工艺、购买新设备、工属具等活动中,如涉及专利问题,应会同公司科技办公室及时进行专利文献检索。 第十一条:对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权的项目,作为公司科技成果进行管理。公司科技办公室向局科设处进行成果登记,登记后不需成果鉴定,可直接申报局科技进步奖。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对未获局科技进步奖但已取得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创造项目,对其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的奖金为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80%;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为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50%,奖金随同年的公司科技进步奖一起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在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公司科技办公室将把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和破格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公司将适时表彰技术创新及专利申报工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领导和专利管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对职务发明创造擅自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变更专利申请人,并要求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泄露给他人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按照窃取企业技术秘密对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因专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而造成企业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公司科技办公室。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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