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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信息员”工作积极性,鼓励“信息员”发挥作用,对“信息员”实施奖励制度。
一、奖励条件:及时通报反映可疑情况,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处属实的。
二、奖励种类:现金奖励、通报表扬。
三、具体实施:现金奖励和通报表扬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与港埠公司共同实施。
1、“信息员”及时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通报反映一般通报事项或其他通报事项所规定情形,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处属实的,每查处属实一起记录一起,每半年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统计汇总一次,并以书面通报表扬的形式告知“信息员”所在公司。对半年内查处属实记录累计达5次以上(含5次)的“信息员”,由所在公司按双方协议规定给予奖励。
2、“信息员”及时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通报反映重要通报事项(涉嫌偷渡)所规定情形,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处属实的,每查处属实一起、记录一起、奖励一起。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书面通报表扬的形式告知“信息员”所在公司,并视情按公安部有关规定给予现金奖励。同时由“信息员”所在公司按双方协议规定给予奖励。
3、对通报重大事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破获重特大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信息员”,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将商其所在单位,给予额外物质奖励,并对“信息员”及其所在单位予以全口岸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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